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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家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泊錫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8,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0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