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黃水明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唐小菁律師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董尚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依追加之備位聲明第一項所欲請求之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參元或壹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關於票款請求權部分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均應併算其價額。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113年12月18日以民事準備㈤狀追加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請求權基礎(見卷一第398至399頁),復於翌日追加被告福田鑫業有限公司(下稱福田公司),並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同條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福田公司、陳慶宗等4人為損害賠償、給付票款、清償債務等請求,並㈠先位聲明:⒈福田公司、陳慶宗等4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37,003,550元,及陳慶宗等4人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福田公司則自收受113年12月19日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備位聲明:⒈福田公司、陳慶宗應連帶給付原告137,003,550元,及各支票自付款提示日(詳如附表所示)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⒉陳慶宗應給付原告137,003,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上開第一項、第二項給付,如任一組被告已為給付,另一組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⒋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卷一第423至435頁)。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112年11月29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立法理由參照)。依此,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7,003,550元,備位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37,003,550元,惟原告既係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始追加起訴備位聲明第1項,即請求如附表所示支票款項137,003,550元,及各支票自付款提示日(詳如附表所示)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則依修正後規定,備位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併算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19,687,488元,再加計原告主張之票款137,003,550元,應為156,691,038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691,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8,5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76,977元,尚應補繳151,613元。惟如附表所示之42張支票,票面金額合計應為137,150,000元,如原告備位聲明第1項之真意係欲請求票面金額137,150,000元,及各支票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則併算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19,687,488元後,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6,837,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9,6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76,977元,尚應補繳152,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備位聲明第1項所欲請求之金額,補繳裁判費151,613元或152,69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關於票款請求權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總額 1 利息 375萬元 111年6月18日 113年12月19日 (2+185/365) 6% 56萬4,041.1元 2 利息 380萬元 111年6月18日 113年12月19日 (2+185/365) 6% 57萬1,561.64元 3 利息 375萬元 111年6月21日 113年12月19日 (2+182/365) 6% 56萬2,191.78元 4 利息 375萬元 111年6月25日 113年12月19日 (2+178/365) 6% 55萬9,726.03元 5 利息 130萬元 111年6月25日 113年12月19日 (2+178/365) 6% 19萬4,038.36元 6 利息 230萬元 111年6月25日 113年12月19日 (2+178/365) 6% 34萬3,298.63元 7 利息 90萬元 111年6月30日 113年12月19日 (2+173/365) 6% 13萬3,594.52元 8 利息 375萬元 111年6月30日 113年12月19日 (2+173/365) 6% 55萬6,643.84元 9 利息 385萬元 111年6月30日 113年12月19日 (2+173/365) 6% 57萬1,487.67元 10 利息 380萬元 111年7月5日 113年12月19日 (2+168/365) 6% 56萬942.47元 11 利息 350萬元 111年7月10日 113年12月19日 (2+163/365) 6% 51萬3,780.82元 12 利息 370萬元 111年7月11日 113年12月19日 (2+162/365) 6% 54萬2,531.51元 13 利息 265萬元 111年7月12日 113年12月19日 (2+161/365) 6% 38萬8,134.25元 14 利息 385萬元 111年7月15日 113年12月19日 (2+158/365) 6% 56萬1,994.52元 15 利息 380萬元 111年7月16日 113年12月19日 (2+157/365) 6% 55萬4,071.23元 16 利息 280萬元 111年7月20日 113年12月19日 (2+153/365) 6% 40萬6,421.92元 17 利息 375萬元 111年7月20日 113年12月19日 (2+153/365) 6% 54萬4,315.07元 18 利息 385萬元 111年7月20日 113年12月19日 (2+153/365) 6% 55萬8,830.14元 19 利息 330萬元 111年7月21日 113年12月19日 (2+152/365) 6% 47萬8,454.79元 20 利息 385萬元 111年7月30日 113年12月19日 (2+143/365) 6% 55萬2,501.37元 21 利息 70萬元 111年7月30日 113年12月19日 (2+143/365) 6% 10萬454.79元 22 利息 290萬元 111年7月30日 113年12月19日 (2+143/365) 6% 41萬6,169.86元 23 利息 375萬元 111年8月6日 113年12月19日 (2+136/365) 6% 53萬3,835.62元 24 利息 190萬元 111年8月6日 113年12月19日 (2+136/365) 6% 27萬476.71元 25 利息 387萬元 111年8月10日 113年12月19日 (2+132/365) 6% 54萬8,373.7元 26 利息 280萬元 111年8月10日 113年12月19日 (2+132/365) 6% 39萬6,756.16元 27 利息 375萬元 111年8月13日 113年12月19日 (2+129/365) 6% 52萬9,520.55元 28 利息 370萬元 111年8月16日 113年12月19日 (2+126/365) 6% 52萬635.62元 29 利息 260萬元 111年8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 (2+125/365) 6% 36萬5,424.66元 30 利息 350萬元 111年8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 (2+125/365) 6% 49萬1,917.81元 31 利息 385萬元 111年8月18日 113年12月19日 (2+124/365) 6% 54萬476.71元 32 利息 380萬元 111年8月18日 113年12月19日 (2+124/365) 6% 53萬3,457.53元 33 利息 383萬元 111年8月20日 113年12月19日 (2+122/365) 6% 53萬6,409.86元 34 利息 385萬元 111年8月24日 113年12月19日 (2+118/365) 6% 53萬6,679.45元 35 利息 350萬元 111年8月25日 113年12月19日 (2+117/365) 6% 48萬7,315.07元 36 利息 370萬元 111年8月27日 113年12月19日 (2+115/365) 6% 51萬3,945.21元 37 利息 370萬元 111年8月27日 113年12月19日 (2+115/365) 6% 51萬3,945.21元 38 利息 350萬元 111年8月31日 113年12月19日 (2+111/365) 6% 48萬3,863.01元 39 利息 380萬元 111年8月31日 113年12月19日 (2+111/365) 6% 52萬5,336.99元 40 利息 325萬元 111年8月31日 113年12月19日 (2+111/365) 6% 44萬9,301.37元 41 利息 200萬元 111年9月7日 113年12月19日 (2+104/365) 6% 27萬4,191.78元 42 利息 290萬元 111年9月1日 113年12月19日 (2+110/365) 6% 40萬438.36元 小計:13715萬元 1,968萬7,488元 合計:15683萬7,488元 備註:本院係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收受原告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則原 告追加起訴前一日即為113年12月19日,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故「利息終止日」為1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