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鄭鵑鵑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被 告 鄭喬容
鄒秉言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謝佳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關於原告與被告鄭喬容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及價金給付方法有下列待調查釐清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請於本裁定正本送達起7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與鄭喬容間除原證1號土地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
權買賣契約書外,有無簽署其他格式之買賣契約書(即一般所稱「私契」)?並請陳報該契約書。
㈡依上述原證1號文件所載,買賣雙方委由蕭綉鸞辦理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宜,蕭綉鸞之身分為何?其有無參與兩造間商議系爭土地買賣之過程?是否知悉雙方間有關價金及給付方法之約定?如有,請兩造考量是否傳喚蕭綉鸞作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