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 告 高仕超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被 告 陳秀菊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匡載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抗辯兩造與原告之胞姊於訴外人高銓宗死亡後,曾協議被告死亡前,高雄市○○區○○路00號房地由被告繼續居住使用,同路65號房屋由被告繼續使用收益部分,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10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