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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秀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仕超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78,78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 1 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 804,700 2 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 172,100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45/10000) 8,710,988 合計 9,678,788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