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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智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義雄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並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38,000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4,500元/㎡×土地合計面積404㎡=13,9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 公尺 1 高雄市 岡山區 岡山段 519-49 310 1分之1 (公同共有) 34,500元 2 高雄市 岡山區 岡山段 519-50 83 1分之1 (公同共有) 34,500元 3 高雄市 岡山區 岡山段 519-80 7 1分之1 (公同共有) 34,500元 4 高雄市 岡山區 岡山段 519-81 4 1分之1 (公同共有) 34,500元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