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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王宏榮

王慧娟王黃珠華王慧美王慧敏王莊月華王騰緯王裕仁王瓊瑤王永慶郭榮杰郭芝伶郭又銘郭力瑋郭又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惠旋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50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萬8,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