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啓聞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