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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 訴 人 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備位 被告 鍾韻焜被 上訴人 李英賢訴訟代理人 杜昀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