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96號上 訴 人 許榮宗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被 上訴人 洪雅華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 代理人 黃家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