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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96號上 訴 人 許榮宗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被 上訴人 洪雅華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 代理人 黃家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