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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潘麗玉即金鼎商號被上訴人 洪鎮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13年11月5日113年度橋簡字第8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執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被上訴人遵期於如附表「提示日即退票日」欄所示之日期提示系爭支票,竟遭以存款不足等理由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及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不認識被上訴人,上訴人雖曾將支票借予訴外人吳寶真(原名:吳蓮花),但並未填票發票日,且有告知吳寶真如需用票需先告知上訴人,並由上訴人填載發票日後,方能交付第三人,詎吳寶真竟未經上訴人同意,即私自於系爭支票上填載發票日後交付他人,系爭支票發票日既非上訴人填載,被上訴人應找吳蓮花清償,要求上訴人清償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經審理後,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並依職權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又上訴人於原審雖曾為票據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抗辯,惟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就部分抗辯係針對吳寶真,並非針對被上訴人(本院卷第147、148頁),上訴人既未對被上訴人為此部分抗辯,本院自毋庸審認上訴人抗辯是否有理由,併予敘明。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簽發空白票據交付,授權他人填寫金額或其他法定應載事項後再轉讓他人者,若受讓該票據之人為善意第三人,發票人仍應對該執票人依票據文義負擔票據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1、上訴人不否認曾將未填載發票日之支票借予吳寶真,僅抗辯吳寶真未經同意於系爭支票上填載發票日後交付他人,惟若上訴人未授權吳寶真填寫支票之發票日,自得於吳寶真需用票時,再簽發支票予吳寶真即可,無事先交付支票予吳寶真保管之必要,由此應可推認上訴人將系爭支票交付予吳寶真之同時,應有授權吳寶真填載發票日。

2、上訴人前就吳寶真於其支票上填載發票日乙事,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提起偽造有價證券告訴,惟經橋頭地檢檢察官於114年3月1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8609號不起訴處分書對吳寶真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亦記載上訴人於該署偵查中陳稱:「我(即上訴人)之前借給被告(即吳寶真)的支票,有些發票日期是我填的,有些是被告填的,之前由被告填寫發票日的支票,有些在我這裡,因為被告拿去跟別人借錢,他有還錢就會把支票拿回來還我」,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本院卷第162頁),亦可徵上訴人確曾授權吳寶真填載發票日,上訴人既授權吳寶真填載支票發票日,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仍應對執票人即被上訴人依票據文義負擔票據責任。

(三)據此,被上訴人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支票之票款、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800,000元,及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附表 編號 票據種類 發票人 受款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利率 提示日即退票日 利息起算日 1 支票 金鼎商號 潘麗玉 未記載 VY0000000 112年12月09日 200,000 未記載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12日 2 VY0000000 112年12月15日 300,000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6日 3 VY0000000 113年01月12日 300,000 113年01月12日 113年01月13日 備註: 一、紀元:民國。 二、幣別:新臺幣/元。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