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曾孟如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范馨月律師被 上訴人 黃明義
黃美玉黃美娟黃書庭上三位 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杜哲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上列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5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上訴人於115年8月7日聲請調查證據,爰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