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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曾孟如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范馨月律師被 上訴人 黃明義

黃美玉黃美娟黃書庭上三位 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杜哲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上列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5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上訴人於115年8月7日聲請調查證據,爰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