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邱李鳳嬌訴訟代理人 吳登輝律師被 上訴人 陳萬雄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琪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邱李鳳嬌訴訟代理人 吳登輝律師被 上訴人 陳萬雄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琪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