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 訴 人 黃文欽即黃氏大樓管理負責人訴訟代理人 張翊宸律師被 上訴人 黃文忠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蔣禪嬣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