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 訴 人 林利松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被 上訴人 簡銀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