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參好生技寵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月秀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被 告 張海燕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6月12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