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93號聲 請 人 洪群哲即洪本源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錦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是否為被繼承人洪本源生前為票據權利人?是否為被繼承人洪本源之遺產?若是,請提出被繼承人洪本源之完整繼承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請釋明系爭本票債權債務遺產是否已協議或經裁判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
(1)如已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請補正下列事項:如為協議分割,請提出經全體繼承人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或系爭本票分配協議書,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本票相關事宜」,且須與本票分配協議書及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上印文相同);如經裁判分割,請提出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
(2)如尚未分割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請改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或未拋棄繼承之全體)聲請本件。
二、若系爭本票非被繼承人洪本源之遺產,聲請人若為該本票票據權利人,請具狀說明聲請人列載「洪群哲即洪本源之繼承人」之所指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洪群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