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4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84號債 權 人 楊瑞評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除前已裁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外,應再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上述利率計算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按判決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份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