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4號債 權 人 王健鴻債 務 人 車自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外,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有明文規定。
五、查本件債權人除請求借款本金尚欠新臺幣(下同)220,000元及六個月的利息共計78,000元外,其中利息78,000元部分另再請求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其並未釋明本件有符合上述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此部分利息再請求利息之請求,並非適法,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ㄧ項利息部分所准許者,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