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代 理 人 蕭鼎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俊弘、施俊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施俊弘、施俊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說明本件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第一項記載是否為請求「債務人施俊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請提供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催告函,以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按借款契約書2紙均約定債務人對債權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查聲請狀漏未提供此催告函)。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