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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4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債 權 人 黃雅渝債 務 人 DOMINGUEZ RICHELLE ORDINARIO(瑞雪)

CONCEPCION IRMA TOLENTINO(依瑪)

JARING PRINCESS LLANDER(布嵐希)

ATIENZA NENITA ROWENA LABIANO(妮達)

一、債務人CONCEPCION IRMA TOLENTINO(依瑪)、ATIENZA NENIT

A ROWENA LABIANO(妮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五、經查:㈠本件債務人DOMINGUEZ RICHELLE ORDINARIO(瑞雪)已於民國1

12年9月5日出境,債務人JARING PRINCESS LLANDER(布嵐希)已於111年6月11日出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之查詢結果可憑,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DOMINGUEZ RICHELLE ORDINARIO(瑞雪)、JARING PRINCESS LLANDER(布嵐希)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對債務人DOMINGUEZ RICHELLE ORDINARIO(瑞雪)、JARING PRINCESS LLANDER(布嵐希)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㈡又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0年12月8日

,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10年12月9日起,始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又未約定遲延利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其利率自應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之。綜上,債權人逾支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