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劉勝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劉勝欽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第三人劉丁財(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8年08月05日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證物一),金額97,49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劉勝欽於應還款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
,迄今尚欠本金97,490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證物二),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第三人劉丁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8年08月05日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
詢結果表示,查無被繼承人劉丁財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另被繼承人劉丁財其子女劉勝欽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劉勝欽應對被繼承人劉丁財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證物三、四)。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
籍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510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