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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6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游佳蓉債 務 人 兆塑實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世緯債 務 人 吳文泰

一、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十日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五、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邀債務人吳文泰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118年10月24日止,詎債務人自114年3月25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未獲置理,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上開借款加速條款通知,債權人未對債務人吳文泰之最新戶籍地址為通知,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114年7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已對債務人吳文泰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債權人就債務人吳文泰部分請求就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部分,未盡釋明之責,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