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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7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988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蘇東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佳璋、郭佳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各債務人應分別給付金錢等語,各聲請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各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188,485元及利息、10,140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