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催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聲 請 人 陳麗甄即陳日浮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補列另一繼承人陳韻如為本件聲請人,並補正其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據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暨股利分割協議書記載「茲就被繼承人名下股票暨未分配股利之分割等事宜協議由甲乙雙方平均繼承」,故陳麗甄及陳韻如均為繼承人,應以二人均為本件之聲請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