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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聲請人即債 劉淑玲務人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柯易賢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電話:00-0000000,0000000,0800-0 80057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更生方案欄中關於「債權人聯邦銀行每期清償金額:79342」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聯邦銀行每期清償金額:1103」。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程序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