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 黃詠瑜 住○○市○○區○○路00○0號務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代 理 人 楊紋卉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送達代收人 羅文貞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明彥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辜仲立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家蓉住○○市○○區○○街00號4樓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建勳住○○市○○區○○路000號9樓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權人 住○○市○○區○○路000號8樓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送達代收人 藍方妤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更生方案債權人及清償成數欄中關於「富邦銀行」及「清償成數40.40%」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銀行」及「清償成數40.49%」。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