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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 吳沛涵即吳易娟務人代 理 人 王怡璇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承債務)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裁定開始清算在案。又查,本件清算財團調查如附件,聲請人於保險法修法前陳報子女願提出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相當金額以代終止契約,並願提出澎湖縣○○市○○段00000地號、62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故本件未依新法通知行使介入權,逕通知聲請人及子女提出新臺幣(下同)672,341元;惟查,澎湖縣政府於聲請人繳款後,另通知前開624地號土地經徵收,故本件尚有徵收補償款102,395元為清算財團,且聲請人願將已繳納之土地價金一併提出分配,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公務用謄本、澎湖縣政府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774,736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發生原因為繼承債務(被繼承人即聲請人配偶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死亡),聲請人依法僅就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而本件所分配財產均非其配偶遺產,故該公司不列入分配,併此說明。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 ⑴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美元12811.77元,通知繳款日匯率為29.325,故當日現值約375,705元 ⑵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54,133元 由聲請人子女提出相當金額。 3 澎湖縣○○市○○段00000地號、624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2.42平方公尺、108.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72分之1,登記原因為民國85年繼承) 42,503元(公告現值) 由聲請人子女提出相當金額。(624地號土地繳款後被徵收) 4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徵收補償金 102,395元 由澎湖縣政府解繳。 聲請人雖另有國泰人壽保險,然無解約金,非屬清算財團財產。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