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 陳秀惠務人代 理 人 蔡玉燕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南山人壽與國泰人壽保單、存款新臺幣(下同)916元、1輛汽車(車號000-0000);另查,存款與部分保單解約金由聲請人自行提出,並由經本院終止1張國泰人壽保單與2張南山人壽保單,汽車因車齡過舊本院認無處分實益,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國泰人壽保單解還款與繳費紀錄影本、醫療收據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016,232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 ⑴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10,282元 ⑵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400,037元 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解送。 2 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 ⑴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93,685元 ⑵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5,657元 ⑶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5,655元 ⑴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解送。 ⑵由聲請人於保險法修法前提出相當金額。 ⑶由聲請人於保險法修法前提出相當金額。 3 存款 916元 由聲請人自行提出。 4 汽車(車號000-0000) 不明 出廠15年,本院認車齡過舊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5 113年2月22日所領取南山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 348,040元 聲請人主張因曾於112年12月間為償還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保單借款160,497元(有提出保單借還款紀錄,原借款非裁定開始清算前2年內增貸),故先向友人借款清償國泰人壽,再終止南山人壽保險以解約金清償友人160,497元,剩餘金額用於繳納國泰人壽保費58,400元(已提出保險費繳納證明)與腎臟疾病手術醫療費129,597元(已提出醫療費收據),故現已無剩餘,無法繳回。 本院認聲請人終止契約之解約金用於清償借款、給付保費與醫療費用,非於裁定開始清算前6個月內,與本條例第20條第1項2、3條規定不符,無選任管理人撤銷向友人、保險公司與醫院請求返還之必要。 全球人壽保單無解約金,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解約金僅120,233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無解約金,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非屬清算財團,雖聲請人於保險法修法前,同意由本院終止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然國泰人壽收受終止契約通知後表示於法未合,詢問是否應撤銷,經本院轉知該情事後,聲請人已不同意本院終止該保單,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