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 李宏釮○○ 號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承債務)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含繼承債務)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含繼承債務)權人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井琪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另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父親李嘉福於裁定開始清算前即民國114年2月18日去世,故繼承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因前開債權人就遺產有優先權,故列為優先債權,然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經本院職權查詢被繼承人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被繼承人名下無財產,故本件無遺產可分配。再查,聲請人另陳報其固有財產有存款新臺幣464元與汽車1輛,因存款餘額不足負擔解送費用,汽車車齡過舊無殘值,本院認均無處分實益,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聲請人113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僅為被保險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汽車行照影本、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

繼承財產:查無 固有財產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2 郵局存款 464元 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4 汽車(車號000-0000號) 不明 出廠25年,已超出耐用年限,本院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