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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 尤淑芳務人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相對人即債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聲請人陳報有附表所示財產,本院認均無處分實益,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實體股票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集保查詢報表、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投資 ⑴聲寶股票36股(實體股票):893元 ⑵中鋼股票27股(21股實體股票、6股無實體股票):527元 ⑶太平洋建設股票28股(無實體股票):272元 部分實體股票遺失,且股票價值均低於變價費用,不予處分。 2 存款 ⑴郵局:245元 ⑵合作金庫銀行:163元 ⑶第一銀行:522元 ⑷彰化銀行:113元 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聲請人雖有投保國泰人壽保險,然保險解約金共20,428元(無借款紀錄),遠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屬不得扣押之財產,非屬清算財團。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