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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 陳昱翰即陳清濱務人代理人(法 王芊智律師扶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中庄郵局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91,913元可得分配,本院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有清算事件金額分配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另查債務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因屬未辦理繼承分割登記之公同共有土地,且土地之共有人眾多,公告價值極少,本院認無換價的實益,故不予以換價,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