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 劉逸樺務人代 理 人 王芊智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管理人應聲請法院許可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公告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上開法條立法理由明揭其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又查,因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於清算終結後即114年1月21日,陳報本件債務人尚有可領取之醫療保險金約131,359元,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為追加分配,合先敘明。
三、綜上,本件於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確定後,通知全球人壽解送醫療保險金131,359元,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公告在案,且於分配表確定後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追加分配事件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全球人壽醫療保險金 131,3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