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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0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0770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務 人 羅禾芸即羅欣亞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羅禾芸即羅欣亞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6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