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276號債 權 人 陳志豪 住○○市○○區○○街00號債 務 人 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1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郭育瑄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調解內容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68號調解筆錄。惟觀諸該調解筆錄調解成立第3項內容:
相對人即債務人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願配合聲請人即債權人辦理車台號碼KEQ-8901號(引擎號碼:4M50-D08490)自用大貨車辦理過戶登記至聲請人或聲請人指定之第三人,核屬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規定,於調解成立時,視為債務人業已為意思表示,債權人即得以權利人之地位,辦理相關程序,毋庸經法院為強制執行。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