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3096號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相 對 人即債務 人 鄭榮泉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榮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115年3月9日橋院甯114司執夏字第43096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鄭榮泉所投保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附表所示保險契約經聲明異議人向凱基人壽查詢,受該公司告知,上開附表所示保單之契約性質均屬壽險,並非健康或醫療險性質,本院認定屬於健康或醫療險顯有違誤等情,爰提起聲明異議,聲明廢棄原執行命令內容等語。
二、經查:按為維繫保戶生命身體健康及生活經濟安定,避免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或醫療險性質之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同年6月27日司法院修正「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第1項規定,依前揭保險法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查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主約具有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惟並無醫療、健康險性質之附約,此有凱基人壽114年7月17日凱壽保服字第1142016410號函在卷可稽。準此,該保險契約既屬健康及醫療險之保險契約,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聲明異議人異議稱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主約並非屬具有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要保人 主約是否有醫療健康險性質 是否有有效之醫療健康附約 解約金金額 (截至114/6/30) 被保險人 1 Z000000000 凱基人壽壽險-松柏333終身保險 鄭榮泉 Y N 277,375元 鄭榮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