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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518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1840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送達代收人 陳堉書債 務 人 張義發

林淑芬上列聲請人就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義發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執行程序於兩造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84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在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提出測量成果圖前,應予延展執行期日。

理 由

一、按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執字第51840號強制執行事件,因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來函稱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現場勘測後發現與地籍圖資有所不符,近期將召開疑義說明會,俟其釐清案情後再檢送成果,惟本件自114年7月22日履勘測量期日迄今已有數月,其間本院已函請檢送測量成果圖,惟本件仍須待地政事務所提供成果圖後,執行程序始能續行鑑價、詢價、拍賣等程序,為兼顧測量成果圖正確性,以及不動產合併拍賣合理及可行性(合併拍賣價格較高,且有占有使用收益上一致性),若繼續執行鑑價拍賣,顯非適當,是以,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114年司執字051840號 財產所有人:張義發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鳥松區 育英 486 38.83 3分之1 備考 2 高雄市 鳥松區 育英 487 53.64 3分之1 備考 3 高雄市 鳥松區 育英 488 45.24 3分之1 備考 4 高雄市 鳥松區 育英 488-1 2.74 3分之1 備考 5 高雄市 鳥松區 育英 384-1 26.72 12分之1 備考 6 高雄市 鳥松區 育英 384-2 1.67 12分之1 備考 7 高雄市 鳥松區 育英 385 369.73 12分之1 備考 8 高雄市 鳥松區 育英 385-1 0.08 12分之1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6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1樓層: 36.12 2樓層: 36.12 3樓層: 24.78 屋頂突出物: 2.69 合計: 99.71 陽台11.80 3分之1 備考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