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52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2777號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甯馨 住同上代 理 人 張新莉 住同上債 務 人 方凱倫 住○○市○○區○○里○○巷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惟該第三人之所在地設於嘉義縣,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奕璋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