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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53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3371號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甯馨代 理 人 張新莉債 務 人 洪順春

洪順慶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歸仁郵局之存款債權,惟該郵局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南市歸仁區,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