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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7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7161號債 權 人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代 理 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債 務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前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合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南市中西區、臺北市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