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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1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1580號債 權 人 謝字軒 住○○市○○區○○街00號債 務 人 LY DAI CHUONG(李大章)

住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LY DAI CHUONG(李大章)所有對於第三人龍潭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龍潭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