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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97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7640號債 權 人 陳雅玲債 務 人 歐羽珊即羽翔企業社

陳世柑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證券高雄分公司、台新證券三民分公司之集保債權,惟各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分設於高雄市前金區、三民區,此有債務人集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