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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