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68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董瑞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雄、吳鍾滿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明雄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之信用卡申請書,及請求信用卡消費款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請求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之帳務明細。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