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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7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穎蓁律師即涂煌奇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互志企業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即董事涂煌奇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死亡,請查明債務人互志企業有限公司有無另行選任董事,若無,請具狀說明是否有為債務人互志企業有限公司另行選任臨時管理人?或就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為債務人互志企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若有,請提出選任臨時管理人聲請狀影本,或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狀影本到院,若業經法院裁定選任併提出民事裁定影本到院,以利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說明:

1.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3.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