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80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代 理 人 蕭鼎宗相 對 人 施俊弘關 係 人 施俊傑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㈠111年8月18日㈡112年6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清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㈠3,240,000元㈡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㈠141年8月15日㈡142年6月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利息利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㈠111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元,㈡112年6月2日邀同關係人施俊傑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另向聲請人聲請使用信用卡。相對人共計積欠2,689,910元,詎自114年9月22日起即有債務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資料、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列印、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11月25日、12月29日橋院甯非欣114年度司拍字第280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合法送達後迄未見相對人、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岡山 富貴 723 (空白) 1577 419/10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069 岡山區富貴段723地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17層 第9層:49.59 合計:49.59 陽台:7.32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3 共有部分 富貴段958建號,面積:5840.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4/100000 備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