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王建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呂柏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呂柏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郭**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光段356地號土地及其上598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請提出蓋有代理人或聲請人用印之聲請狀。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之催告函,以及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狀所附借據均記載若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