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何健民相 對 人 蔡媚緹關 係 人 張睿緒
高逸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媚緹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張睿緒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㈠8,400,000元㈡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9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利息利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張睿緒於112年10月3日偕同相對人蔡媚緹、關係人高逸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筆,金額合計8,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僅分別繳息至114年4月3日及5月3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7,481,85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宣告保證人責任範圍暨保證期間同意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14年10月8日橋院甯非欣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經通知後,相對人蔡媚緹提出陳述異議申訴狀表示:於114年7月23日到府上查封時只有媽媽在,無法陳述屋內狀況;因欠款關係,目前房屋內有房間出租給陳湘華小姐,從112年2月2日到現在,每個月用8,000元抵扣欠款不足,到目前已經償還272,000元,尚有欠款1,728,000元尚未還清,目前房間抵扣欠款,要先陳述目前狀況,敬請寬容等語。經本院將相對人書狀轉知聲請人,聲請人另具民事陳報狀表示:蔡媚緹、張睿緒與聲請人簽訂授信契約時立有一聲明書,日期為112年10月3日,聲明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無第三人使用借貸情形,亦無第三人租賃,請鈞院依法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自114年4月3日及5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雖陳報上開主張擔保物限使用情形、陳述有所異議等情,核係屬另外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該部分應係實體法上之爭執、待實體訴訟判決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岡山 大仁 1821-3 (空白) 83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46 岡山區大仁段1821-3地號土地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 3層 第1層:42.33 第2層:51.46 第3層:54.46 騎樓:9.13 合計:154.38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備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