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代 理 人 朱郁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侃育、關係人得崴眼鏡光學有限公司、許世賢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拍賣抵押物,拍賣不動產範圍是否有包含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據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共同擔保地號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24建號建物,然聲請狀聲請拍賣不動產附表未載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請具狀說明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是否有在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拍賣不動產之範圍,若有,請具狀說明,並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