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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相 對 人 黃憲曜

蘇倨正蘇堡泰黃銘旺

王明立(原名:黃明立)

黃淑玲

蘇盈杰蘇仁禾鄭淑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相對人「王明立」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明立(原名:黃明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09-08